荣县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一、首套普通商品住房标准
本《实施细则》中首套房认定以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首套房证明为准进行核定,购房家庭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及已售出的商品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且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二、购房补贴执行时间和标准
在2015年2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对在本县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按购房发票价款总额的0.5%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三、购房补贴范围
(一)对在我县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家庭可享受购房补贴。由荣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出具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证明。
(二)购买预售商品房(期房)和新建商品房(现房)的家庭,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进行核定。在2015年2月18日以前已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该合同撤销后重新再进行网签备案的,凡重新网签备案的买受人与前撤销的合同买受人属于同一家庭的(含未成年子女)不纳入购房补贴范围。
(三)购买二手房的家庭,以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时间为准进行核定。
(四)同一家庭只能领取一次购房财政补贴。
四、购房补贴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一)购房补贴由县财政承担。
(二)购房补贴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统一发放。
五、购房补贴发放程序
(一)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3个月内,并且在2017年8月17日之前,向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购房补贴,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
(二)申请领取购房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领取表;
2.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证明;
3.身份证;
4.房屋所有权证;
5.购房发票;
6.契税完税凭据;
7.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二手房无需提供);
8.银行账号。
六、购房补贴的监管管理
购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运行过程中,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违规发放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本实施细则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申请人申领购房补贴应提交的资料
一、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请领取表;
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证明;
三、身份证;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购房发票;
六、契税完税凭据;
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二手房无需提供);
八、银行账号。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