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人民政府文件
荣县府发〔2015〕23号
荣县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
平稳健康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河西新区)管委会,县级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国家、省、市的部署,稳定群众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贯彻落实《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拟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 、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住房需求
对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30% ,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 0.7 倍;对拥有1 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家庭,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2套及2套以上并无贷款记录或贷款已结清的购房家庭,可参照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贷款利率按不低于基准利率的 1.1 倍执行。在上述基础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其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对外地到荣县购房家庭同样享受本地家庭的贷款政策。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
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政策,即,双职工最高贷款金额4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金额30万元。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调整为30年。持有我县户籍在县外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县购买自住住房(含保障性住房)并符合我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在我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住商品住房且无自有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其中,未婚职工最高提取额度为450元/月,已婚职工最高提取额度为900元/月;在省内购买普通自住房(含保障性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贷款。县公积金中心要简化提取手续、提高审核效率。房地产项目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受理、审核和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抵押登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工作。
继续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减轻贷款负担。
三、实施财政补贴
自2015年5月21日起,对城乡居民家庭购买的我县自住商品房,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财政补贴。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荣县府发〔2015〕11号)关于对家庭购买的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给予实际成交额0.5%的财政补贴政策的执行截止日期调整为 2015年5月20日。对我县农村居民购买城市商品住房,又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并由政府组织复垦的,根据经验收合格的拆旧复垦地块面积和地面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对其拆旧复垦指标进行收购。具体收购标准为:主体结构为土木结构的,收购价(含地面建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费,下同)为16万元/亩主体结构为砖木结构的,收购价为18万元/亩;主体结构为砖混结构的,收购价为20万元/亩。除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货币化安置政策外,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享受商品住房团购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居民家庭在我县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提供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含)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贷款合同签订时间和贷款发放时间均在 2015 年5 月1日至 2015 年 10 月31日期间的,财政部门按金融机构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 6% 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 。
四、强化住宅用地管理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及时核实已供住宅用地开、竣工情况,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更新;根据我县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总量、未开工住宅用地总量等指标,在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任务计划所需用地指标前提下,科学编制当年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在确保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指标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对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住宅用地占住宅建设用地总量的比例进行调整;要采取有效措施,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搭配供应,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安置住房建设地块同其他商业开发地块、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地块等搭配供应。
五、优化房地产项目审批
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不再执行“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70% 以上” 的规定。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国土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程序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进行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暂停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配建条件,不再将配建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和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
分期实施的房地产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分期规划核实;根据规划核实分期验收情况,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分期用地验收。
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应的同一宗土地,在完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经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会审同意后,可分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六、继续推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征地拆迁还房以购代建
大力推进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居民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搭建服务平台,支持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对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将其纳入 2015 年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政策。加大征地拆迁安置还房中的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被拆迁安置居民购买在建或已建商品住房。在条件允许下可购买符合要求的商品住房作为征地拆迁安置房房源。
七、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质良好、诚信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积极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居民家庭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以及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纳入荣县银行业金融机构2015年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目标考核范畴,切实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做好辖区内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引入风险基金等社会民间资本扩大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探索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中除有明确的政策适用时限规定外,其余政策的适用期至2016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市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市新政策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