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文件
荣规建住发﹝2015﹞66号
荣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荣县财政局
荣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荣县购买自住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工业园区(河西新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国家、省、市的部署,稳定群众合理的住房消费,根据荣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荣县府发〔2015〕23号)精神,结合我县商品房消费实际,制定《城乡居民家庭购买荣县自住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荣县城乡居民家庭购买自住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荣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荣县财政局
荣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6月8日
附件:
荣县购买自住商品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一、购房财政补贴执行时间和标准
对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荣县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财政补贴。
二、购房财政补贴范围
(一)在我县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城乡居民家庭可享受购房财政补贴。购买预售商品房(期房)和新建商品房(现房)的家庭,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时间为准进行核定。在2015年5月21日以前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若撤销后重新再进行备案的,凡重新备案的买受人与前撤销的合同买受人属于同一家庭的(含未成年子女)不纳入购房财政补贴范围。
(二)外地到本县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城乡居民家庭同样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三)购买二手房的城乡居民家庭,不享受购房财政补贴。
三、购房财政补贴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一)购房补贴由县财政承担。
(二)购房补贴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统一发放。
四、购房财政补贴预算安排程序
(一)购房财政补贴实行“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对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二)资金预拨程序:在申请购房财政补贴规定时限内,由县规建住房局分年度向县政府转报请求安排该年度购房补贴资金的请示。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的审批决定分年度预下达购房补贴资金预算给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三)资金清算程序:在申请购房财政补贴规定时限内,县规建住房局在当年10月31日以前,对购房财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审签确认并送县财政局。在整个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汇总所有审批支付情况并上报县规建住房局审核后送县财政局进行清算,所余财政预拨资金,全数缴入县财政国库。
五、购房财政补贴发放程序
(一)符合购房财政补贴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3个月内,向县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领取购房财政补贴,逾期不申领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
(二)申领购房财政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
1.城乡居民家庭购买荣县自住商品房财政补贴申报领取表(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领填写);
2.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购房发票;
5.契税完税凭据;
6.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
7.银行账号。
六、购房财政补贴的监管管理
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运行过程中,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有违规发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七、本实施细则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